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0號 關于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指導和規范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企業的審查和許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現予以發布,請各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執行。
附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題詞:環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許可 指南 公告
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各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各省會城市環境保護局,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附件: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
一、依據和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指導和規范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以下簡稱“處理資格”)企業的審查和許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針對列入《目錄(第一批)》的產品,即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微型計算機而制定。
處理未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他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申請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包括臨時名錄)。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產生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三、許可條件
申請企業應當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1.具有集中和獨立的廠區
廠區必須為集中、獨立的一整塊場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處理企業應當擁有該廠區的土地使用權。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企業,如無該廠區的土地使用權,則應當簽訂該廠區的土地租賃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算不少于五年。
中東部省(區、市)申請企業的總設計處理能力不低于10000噸/年,廠區面積(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產加工區(指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操作區域和貯存區域,不包括深加工區、行政辦公場所、道路以及綠地等其他與直接處理電器電子產品無關區域)的面積(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區、市)申請企業的總設計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年,廠區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產加工區的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僅處理含陰極射線管(以下簡稱CRT)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如電視機、微型計算機顯示器等)的,設計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年,廠區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產加工區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廠區不得混雜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2.貯存場地
(1)具有用于貯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場地。
(2)貯存場地的容量應不低于日處理能力的10倍。
(3)貯存場地周邊應設置圍欄,以利于監控貨物和人員的進出;并配備現場閉路電視(以下簡稱“CCTV”)監控設備。
(4)貯存場地應具有防滲的水泥硬化地面。
(5)貯存場地應具有可防止廢液或廢油類等液體積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統。
(6)位于室外的貯存場地應具有防止雨淋的遮蓋措施,如安裝防雨棚等。
(7)不同類別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應當分區貯存。各分區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貯存物的名稱、貯存時間、注意事項等。如CRT電視機應當單獨分區貯存并采取相應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貯存場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熱源,如焚燒爐、蒸汽管道、加熱盤管等。
3.處理場地
(1)具有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專用場地。
(2)處理場地應位于室內,具有防止水、油類等液體滲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對處理場地地面的沖洗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或廢油等液體物質的截流、收集設施和油水分離設施。
(4)處理場地應當分區。不同類型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在不同的區域處理。各處理區域之間應有明顯的界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標志和操作流程圖,有潛在危險的處理區應設置警示標志。各處理區應分別配備現場CCTV監控設備。
4.處理設備
(1)基本要求
處理CRT電視機的,應當將錐、屏玻璃分離,并收集熒光粉等粉塵。
處理電冰箱的,應當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的有關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處理CRT顯示器微型計算機的,應當將錐、屏玻璃分離,并收集熒光粉等粉塵。
(2)設備要求
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處理設備(見附一)。涉及拆解小型電器電子產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電路板、汞開關等)的,應具有負壓工作臺。
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管理系統
申請企業應當建立數據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企業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包括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接收的時間、來源、類別、重量和數量;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貯存的時間和地點;拆解處理的時間、類別、重量和數量;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類別、重量或數量,去向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3年。
環境保護部建立統一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后,處理企業應當通過國家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并按日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入庫和出庫記錄報表,拆解處理記錄報表,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出庫和入庫記錄報表。
有關要求另行制定并發布。
6.污染防治設施
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并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具體監測指標參見附二)。
污水排放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或地方標準。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設施或設備,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或地方標準;采用焚燒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設施或設備,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中危險廢物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地方標準。噪聲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GB 12348)或地方標準。
(二)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
1.具有運輸車輛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運輸,車廂周圍有欄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夠搬運較重物品的設備,如叉車等。
3.具有壓縮打包的設備,如打包機等。
4.具有專用容器。
(1)具有存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專用容器,特別要具有存放含液體物質的零部件(如壓縮機等)、電池、電容器以及腐蝕性液體(如廢酸等)的專用容器。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整齊存放在統一規格的鐵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識別內裝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應當貼有標識其內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標簽。
(3)拆解產物應當整齊存放在容器中,同種拆解產物的容器應當一致。容器上應當貼有標識其內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標簽。
(4)需要多層存放的,應當配置牢固的分層存放架,并將容器整齊存放在架上。
5.具有中央監控設備。
(1)具有與電腦聯網的現場CCTV監控設備及中控室。
(2)廠區所有進出口處(須能清楚辨識人員及車輛進出)、地磅及磅秤、處理設備與處理生產線(包含待處理區)、貯存區域、處理區域、可能產生污染的區域(含制冷劑抽取區、熒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選等作業區)以及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區域,應當設置現場CCTV監控設備。貯存場地等范圍較大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帶云臺的攝像機。
(3)設置的現場CCTV監控設備應能連續錄下24小時作業情形,包含錄制日期及時間顯示,每一監視畫面所錄下影帶不得有時間間隔,其錄像畫面的錄像間隔時間至少以1秒1畫面為原則。
視頻監視畫面在任何時間均以4個分割為原則,視頻內容應為彩色視頻,并包含日期及時間顯示,視頻必須清晰,并可清楚看見物體、人員外形輪廓,以能達到辨識相關作業人員及作業狀況為原則。
夜間廠區出入口處攝影范圍須有足夠的光源(或增設紅外線照攝器)以供辨識,若廠方在夜間進行拆解處理作業時,其處理設備投入口及處理線的鏡頭應當有足夠的光源以供畫面辨識。
(4)所有攝像機視頻信號應通過網絡硬盤錄像機進行壓縮、存儲和網絡遠傳,以方便集中聯網監控。
(5)錄像應采用硬盤方式存儲,并確保每路視頻圖像均可全天24小時不間斷錄像,錄像保存時間至少為1年。
6.具有計量設備。
(1)具有量程30噸以上(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裝入托盤分別稱重的,量程可低于30噸)與電腦聯網的電子地磅,能夠自動記錄并打印每批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進出量。
(2)計量設備應當設置于廠區所有進出口處以及貯存區域的進出口處。計量設備應經檢驗部門度量衡檢定合格。計量設備過磅時間不得與現場CCTV監視錄像記錄的時間相差超過3分鐘以上。
7.應配置專用電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每條拆解處理生產線及專用處理設備(見附一),應具有專用電表,并保證數據準確。無專用電表的,應保證處理設備所在車間電表的數據準確。每日的專用電表或車間電表讀數應記錄,并注明是專用電表或具體車間電表。
8.具有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配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和處理設施,如滅火器等,并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9.具有相應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與有監測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委托監測合同。
10.按照國家對勞動安全和人體健康的相關要求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裝、防塵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護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如從事CRT錐屏玻璃分離設備操作的工人,應當配戴防塵口罩、護目鏡等防護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1)應當設立樣品室,對所申請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須有樣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對不能完全處理的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如印刷電路板、電池以及一些無利用價值的殘余物等,應制定并組織實施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簽訂合同委托給具有相應能力和資格的單位利用或者處置。比如:
黑白電視機拆解產生的CRT玻璃和彩色電視機拆解產生的CRT屏玻璃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提供或委托給CRT玻殼生產企業利用,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以其他環境無害化的方式利用處置。
彩色電視機拆解產生的CRT錐玻璃應提供或委托給CRT玻殼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單位利用或處置。
有關危險廢物應當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企業進行處理,如潤滑油、含汞電池、鎘鎳電池、含汞燈管、汞開關、含多氯聯苯(PCB)的電容器、廢機油、廢印刷電路板;處理陰極射線管產生的熒光粉、粉塵及失效的吸附劑、廢液、污泥及廢渣;等等。
自行處理廢印刷電路板的,產生的非金屬組分應當自行或委托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進行最終無害化利用或處置。
壓縮機、電動機、電線電纜等應提供或委托給環境保護部核定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或其他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拆解處理。
電冰箱或房間空調器的制冷劑應當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給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經所在地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進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給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單位銷毀。
電冰箱保溫層材料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送至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填埋或焚燒,或以其他環境無害化的方式利用處置,禁止隨意丟棄。
涉及濕法或化學法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以及廢水處理產生的廢液、污泥、粉塵和清洗殘渣等,應進行危險特性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有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
2.經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的年度監測計劃,定期對排入大氣和水體中的污染物以及廠界噪聲及附近敏感點進行監測。
3.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申請企業應參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6號)編制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人員規定
1.申請企業具有至少3名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至少各1名。
2.負責安全的專業人員應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冊。負責環保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至少參加過一次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工作培訓。
四、處理資格許可程序
(一)申請
1.申請企業應當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稱為“許可機關”) 提出處理一類或多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
2.申請企業應填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書》(附三)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附四)。申請材料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裝訂整齊。
3.申請企業具有多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的,應就各處的設施分別申請處理資格許可。各處的處理設施均應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受理和審批
1.受理。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交。
2.公示。許可機關應當在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申請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
(1)在申請企業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公示;
(2)在許可機關網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眾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眾可以在公示期內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許可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對公眾意見,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3.審查。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企業是否具備許可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許可機關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前,應當核實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
許可機關應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應當掌握和熟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了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技術和設備、環境監測和安全等相關知識。專家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和1名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專家組長應當具有高級職稱,5年以上固體廢物相關工作經驗。
4.審批。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授予處理資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證書可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一份,副本可為多份(格式見附五)。證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2)處理設施地址;
(3)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
(4)主要處理設施、設備及運行參數;
(5)處理能力;
(6)有效期限;
(7)頒發日期和證書編號。
6.申請企業取得處理資格后,應當在經營范圍內注明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
7.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證書編號由一個英文字母E與七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縣級政府行政區劃代碼,最后一位數字為流水號。
附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備要求
注:“*”為所申請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必須具備的處理設備
序號 產品類別 類 型 關鍵部件 具 體 設 備 要 求 備 注 1 廢棄電視機 CRT電視機 陰極射線管 1)具有錐屏玻璃分離或錐玻璃揀出設備或裝置,如CRT切割機。 * 2)具備防止含鉛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帶有圍堰的作業區域、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鉛玻璃易于收集。 * 3)具有熒光粉收集裝置,如粉塵抽取裝置。 * 4)采用干法進行處理的,應具有玻璃干洗設備如干式研磨清洗機等。 5)采用濕法進行處理的,應具有廢水回收處理裝置及超聲清洗機。 6)不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應具有將含鉛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殼廠或其他企業處理的證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根據所用處理工藝,須滿足6) 或7)兩項要求中的一項;如根據7)項要求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滿足此項所列任意一種設施或裝置即可 7)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應具有鉛提取設備或裝置;或聯合冶煉設備或裝置;或將錐玻璃加工成資源化產品的設備。 液晶電視機 液晶顯示器、背光燈 1)具有背光燈的拆除裝置或設備,如帶有抽風系統、尾氣凈化裝置的負壓工作臺。 * 2)具有液晶分離設備或裝置,如帶有廢水循環利用的超聲清洗設備。 3)具有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設備或裝置,如熱沖擊設備或裝置使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 2 廢棄電冰箱 / 制冷劑、潤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1)具有將制冷系統中的制冷劑和潤滑油抽提和分離的專用設備。 * 2)具有存放制冷劑的密閉壓力鋼瓶或裝置。 * 3)具有存放潤滑油的密閉容器。 * 4)采取粉碎、分選方法處理廢棄電冰箱保溫層時,應具有專用負壓密閉設備及聚氨酯泡沫塑料減容設備。 * 3 廢棄房間空調器 / 制冷劑、潤滑油 1)具有將制冷系統中的制冷劑和潤滑油抽提和分離的專用設備。 * 2)具有存放制冷劑的密閉壓力鋼瓶或裝置。 * 3)具有存放潤滑油的密閉容器。 * 陰極射線管(CRT)顯示器計算機 陰極射線管顯示器 1)具有錐屏玻璃分離或錐玻璃揀出設備或裝置,如CRT切割機。 * 2)具備防止含鉛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帶有圍堰的作業區域、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鉛玻璃易于收集。 * 3) 具有熒光粉收集裝置,如粉塵抽取裝置。 * 4)采用干法進行處理的,應具有玻璃干洗設備。 4 廢棄微型計算機 陰極射線管(CRT)顯示器計算機 陰極射線管顯示器 5)采用濕法進行處理的,應具有廢水回收處理裝置及超聲清洗機。 6)不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應具有將含鉛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殼廠或其他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根據所用處理工藝,須滿足6) 或7)兩項要求中的一項;如根據7)項要求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滿足此項所列任意一種設施或裝置即可 7)自行利用鉛玻璃的,應具有鉛提取設備或裝置;或聯合冶煉設備或裝置;或將錐玻璃加工成資源化產品的設備。 帶有液晶顯示器的計算機 液晶顯示器 1)具有背光燈的拆除裝置或設備,如帶有抽風系統、尾氣凈化裝置的負壓工作臺。 * 2)具有液晶分離設備或裝置,如帶有廢水循環利用的超聲清洗設備。 3)具有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設備或裝置,如熱沖擊設備或裝置使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 筆記本電腦或一體機 液晶顯示器 1)具有背光燈的拆除裝置或設備,如帶有抽風系統、尾氣凈化裝置的負壓工作臺。 * 2)具有液晶分離設備或裝置,如帶有廢水循環利用的超聲清洗設備。 3)具有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設備或裝置,如熱沖擊設備或裝置使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 印刷電路板 1)采用火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有滿足危險廢物焚燒裝置運行條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根據所用處理工藝,須具備相應的設備或裝置、設施 2)采用濕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夠將鉛、銅、金提取出來的,符合相關污染控制要求的濕法處理裝置。 5 廢棄電視機、電冰箱、房間空調器、洗衣機或微型計算機 印刷電路板 3)采用機械方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電路板破碎、分選以回收鉛、銅等金屬的機械處理裝置。 *根據所用處理工藝,須具備相應的設備或裝置、設施 4)涉及濕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備污泥處理方案或利用設施。 5)涉及濕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備具有防化學藥液外溢措施,如設置圍堰或底部做防滲處理等措施。 6)涉及機械方法處理電路板的,應具有電路板分離產生的環氧樹脂等非金屬材料利用的設備或裝置;或環氧樹脂處置設施,如填埋或焚燒。 7)不自行利用或處置的,應委托給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單位利用或處置。
附二: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主要污染物
序號 處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質 1 陰極射線管干法處理 鉛、粉塵 大氣 2 陰極射線管濕法處理 鉛、鎘、鎳 水體 3 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處理 粉塵 大氣 4 液晶顯示器背光燈的拆除 汞 大氣 5 液晶分離(濕法處理) 汞 水體 6 液晶顯示器面板玻璃與有機薄膜分離 粉塵、苯系物、酚類、揮發性鹵代烴 大氣 7 電路板火法處理的 二噁英、銅、鉛、銻、、錫、苯系物、酚類、揮發性鹵代烴 大氣 8 電路板濕法處理的 pH、銻、銅、鉛、砷、鉻、鈹、鎘、錫 水體 9 電路板機械方法處理電路板的 銅、錫、鉛 大氣 10 電路板處理產生的非金屬材料熱處理 二噁英、銻 大氣 11 電線電纜焚燒 二噁英、鉛、苯系物、酚類、揮發性鹵代烴 大氣 12 開關,燈管拆除處理 汞 大氣 13 鎳鎘電池處理 粉塵、鎘 大氣 14 鉛酸蓄電池處理 鉛、pH 大氣、水體 15 鋰電池處理 pH 水體 16 含PCB的電容器處理 多氯聯苯 水體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 2.廢水排放處除應當監測上述特征污染物外,還應當監測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等。 3.對表中未列明的情形,應當根據處理產品類型,生產工藝及污染物特征情況進行監測。
附三: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書.doc
附四:
證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名稱核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報告復印件。
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5.土地使用證或有關租賃合同。
6.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還需提交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經營期間守法證明和監督性檢測報告。
二、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的證明材料
1.申請企業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2.廠區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地點;各處理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排污口位置的位置等)。
3.貯存場地、分類貯存區的照片及文字說明,說明包括各分類區占地面積、貯存物品名稱及相應的防護設施等信息。
4.處理場地區域分布的說明及相應區域的照片,說明包括各區域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用途及配套設施情況等信息。
5.處理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
6.詳細描述處理工藝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藝流程圖、產污環節和文字說明等信息。
7.主要處理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
8.主要處理設備處理對象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9.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最近一年內的監督性監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于其符合相關監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10.噪聲監測報告復印件。
1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的所涵蓋信息的文字說明及截圖照片。
三、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的證明材料
1.運輸車輛的照片及文字說明。
2.運輸車輛牌照證明復印件。
3.委托其他單位運輸的,應提供委托合同及受托單位相關資質證明等材料。
4.場內搬運設備的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5.包裝工具的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6.存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說明,包括存放含液體物質的零部件、電池、電容器以及腐蝕性液體的專用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說明。
7.視頻監控設備檢驗合格證書(若有)復印件、照片及文字說明,說明包括監控設備的詳細參數、設備數量、監控點位置、存儲介質容量及保存期限等情況。
8.電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說明,包括地磅數量、量程、場區分布情況等信息。
9.專業電表檢驗合格證書(若有)復印件、照片及文字說明。
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等;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出具與有監測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委托監測合同復印件。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證明材料
1.詳細說明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名稱、類別、形態、危險特性、數量。
2.委托處理企業的名稱、處理類別、處理數量及處理資質證明材料。其中,危險廢物委托處理的,應提供所委托處理企業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委托處理合同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4.樣品室照片及文字說明,說明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包括最終廢棄物)及不能自行處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信息。
5.詳細描述日常監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廢氣排放、噪聲等定期監測,使用濕法或化學法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應當對地下水定期監測。日常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企業自行監測的,應有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實驗室及人員資質,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
6.詳細描述處理環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7.詳細描述作業過程中按照國家對勞動安全和人體健康的相關要求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護措施。
五、人員規定的證明材料
1.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及其他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2.技術人員與申請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3.與所處理產品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冊。
4.詳細描述人員培訓制度。處理企業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并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類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這要求受訓人員熟悉:(1)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測設備的程序;(2)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3)火災或爆炸的應對;(4)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5.負責環保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工作培訓證明材料,如培訓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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