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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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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推進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這是我國首次出臺關于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國家級專項規劃,是我國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一件大事,對于維護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進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重大戰略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自2001年國務院在遼寧阜新市開展全國首個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試點以來,國家先后分三批界定了69個資源枯竭城市,在系統總結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經驗和全面掌握我國資源型城市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規劃》首次界定了全國262個資源型城市,并根據資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差異,將資源型城市劃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種類型,明確了不同類型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 《規劃》針對資源型城市發展實際,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一主線,提出了有序開發綜合利用資源、構建多元化產業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加強支撐保障能力建設五個方面的重點任務,并明確了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即:到2020年,基本完成資源枯竭城市轉型任務,資源富集地區資源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格局基本形成,建立健全開發秩序約束、產品價格形成、資源開發補償、利益分配共享、接續替代產業扶持等有利于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規劃》強調,要繼續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資金對資源枯竭城市的支持力度,開展資源富集地區可持續發展試點,加快推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立法,逐步建立多層次的可持續發展政策保障體系。要研究制定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分類指導意見和資源開發與城市可持續發展協調評價辦法,建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統計體系,加強對可持續發展的指導和動態監測。 《規劃》要求,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總責,加強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可持續發展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各資源型城市要加快制定實施方案,確保《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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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4/29 瀏覽次數: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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